7.9 用火、动火安全管理


7.9.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、动火安全管理制度,并应明确用火、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,用火、动火的审批范围、程序和要求等内容。动火审批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。
7.9.2 用火、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   a)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;
    b)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,应与使用、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,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,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;
    c)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,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,清除可燃、易燃物品,配置灭火器材,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,在确认无火灾、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;
    d)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,如特殊情况需要时,应有专人看护;
    e)炉火、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;
    f)宾馆、餐饮场所、医院、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;
    g)进入建筑内以及厨房、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、燃气管道,应经常检查、检测和保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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